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(de)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(cong)而造(zao)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(zhi)使(shi)租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(jia),導致(zhi)租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(cheng)大馬(ma)拉小(xiao)車(che)而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意(yi)識(shi)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(fa)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(fan)還狀(zhuang)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(yuan)隨(sui)機而(er)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(shi)工現場后(hou),承租方(fang)(fang)對設備的使用管(guan)理不(bu)(bu)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(fang)案不(bu)(bu)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賃設備現場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(si),還不(bu)可(ke)對合(he)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