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(du)不夠,從(cong)而(er)造成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(zu)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(yu)某(mou)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賃(lin)(lin)時間(jian)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于(yu)對(dui)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(bu)了解,從而(er)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(er)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(bu)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(ding)合同時(shi)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(mi)性,對設備返(fan)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(wan)整性沒有嚴格(ge)的(de)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(ding)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(yao)選擇(ze)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(hen)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