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(zhu)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(lin)設備(bei)比(bi)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(gong)中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使(shi)租賃(lin)時間(jian)延(yan)長或工(gong)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賃(lin)費(fei)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(fa)生糾(jiu)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(tong)缺(que)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(bei)操作(zuo)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(bei)在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(she)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進(jin)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(bu)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(zhi)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(qi)出現(xian)問(wen)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