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(lin)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(bu)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(xie)原因(yin)致使(shi)租(zu)賃(lin)時間(jian)延長或(huo)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(yan)密,履行中(zhong)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(shi)不強(qiang)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(bei)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在現(xian)場管(guan)(guan)理不(bu)善,使(shi)設備租、管(guan)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(shi)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用(yo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,施(shi)(shi)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(wan)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(zhi)使設備(bei)(bei)閑(xian)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(yao)選(xuan)擇好(hao)租賃公司(si)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