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(diao)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(ren)為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由(you)于(yu)某些(xie)原(yuan)因(yin)致使租(zu)(zu)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(zuo)量增加(jia),導致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(dui)施(shi)工機械性能(neng)不(bu)了(le)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(she)備(bei)租(zu)賃(lin)標準(zhun)化格(ge)式合(he)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(jiu)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(ding)合同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(yan)(yan)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(shi)設(she)備租(zu)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理不(bu)善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(lin)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