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租賃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(huo)工作量增加(jia),導致(zhi)租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(zu)賃設備形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(bei)租(zu)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(he)同不(bu)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(ji)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(she)備返(fan)還狀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(cao)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(xiu)由(you)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對(dui)設(she)備的使(shi)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案(an)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現場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(ze)后(hou)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