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(zao)成(cheng)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使租(zu)(zu)賃(lin)時間(jian)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(you)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(che)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(fa)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(she)備(bei)返還(huan)狀況(kuang)和(he)完整(zheng)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(lin)設備進(jin)入施(shi)工現(xian)場后(hou),承租方對設備的使用管理不(bu)(bu)善,施(shi)工方案不(bu)(bu)完善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備現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(zhi)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