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(ti)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(gou),從(cong)而(er)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(mou)些原因致使租(zu)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(dao)致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(yong)大增;
由于(yu)對施(shi)工機械(xie)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(che)而增加(jia)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(yuan)隨(sui)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合同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(cheng)設(she)備在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(hu)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(yi)個(ge)很大的(de)麻(ma)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