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(yan)深(shen)度不夠(gou)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(bi)較(jiao)合算,而(er)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,導(dao)致(zhi)租賃費用(yong)大(da)增;
由于對(dui)施工(gong)機(ji)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(xian)意(yi)識不(bu)強(qiang)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(fan)還(huan)狀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(zai)(zai)合同中(zhong)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(zai)(zai)現場(chang)管理(li)不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的(de)使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(shan)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閑(xian)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