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(zu)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(huo)工作量增加,導致租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(hua)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同不嚴(yan)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(que)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(he)完整性沒(mei)有(you)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的使(shi)(shi)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(shi)(shi)設(she)備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(yao)選(xuan)擇(ze)好租(zu)賃公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