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(de)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(zao)成(cheng)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賃設備比(bi)較(jiao)合算,而(er)實(shi)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(shi)租賃時間延長或(huo)工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(dao)致租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(dui)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(bu)嚴密(mi),履行(xing)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(tong)(tong)時,由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(tong)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(fu)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(guan)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(guan)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(he)未制(zhi)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可對合(he)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。